(1)申請改姓應備證明文件: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A、被認領、撤銷認領(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2)申請改名應備證明文件:
B、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C、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D、音譯過長。
E、其他依法改姓(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註: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A、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3)申請更改姓名應備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E、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F、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註: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G、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註、上開(1)~(3) 證明文件皆須正本。
B、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服務機關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