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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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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溫泉復水申請書。
2.申請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集合住宅者請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主委證件等影印本;營業戶者請檢附變更登記表、營業登記證或繳稅證明及負責人證件等影印本。
3.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書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小時
2.網路申辦: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法規依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
承辦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備註
1.用戶溫泉中止後申請復水時,繳交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2.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將終止供應溫泉。
3.申請溫泉恢復供水,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4.申請溫泉中止期間,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屬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5.處理時間不包含施工及用戶用水設備損壞者須通知改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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