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書。設立計畫書。
2. 土地分區證明文件及土地(房屋)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房屋如租賃應檢附房屋租賃證明使用期間不能少於二年、並經法院公證)。
3.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4. 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
5. 設立主體章程(若有涉新增職類與設立證書記載之職類屬性不同,須請機構檢附主體章程以供檢視)。
6. 職業訓練師名冊。
7. 建築物完成圖說。
8.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歸屬D5組別,定義為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9. 最近1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10. 訓練設備清冊(含場地評鑑合格證書、檢查合格證、實習機具租賃證明等)。
11. 原許可證書正本(辦理變更始需檢附)。
12. 英譯資料(機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訓練職類)。
※本項申請作業之申請對象分為二類別,應備文件各略有差異,請詳參本表「備註」並於「書表下載區」下載「職業訓練機構申請作業參考及表件」檔案文件以進行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