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設立計畫書。
3.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4.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5.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7.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8.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9.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10. 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附該直轄市、縣(市)同意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