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委託者之名稱、位置、戶數、外觀相片;若委託處設有本實施方案所稱事業場所之住戶(如俗稱住商混合大樓),應檢附非本實施方案所稱之事業使用住戶清冊。
2.經本府准予報備之委託者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資料。
3.本局核准委託者之廢棄物進廠證明文件。
4.提供經相關法令規定審驗通過裝置在指定專車專運清運機具上之即時追蹤系統及行車紀錄器功能證明文件。
5.專車專運指定清運機具之車籍資料及即時追蹤系統與行車紀錄器等二項車載裝置之照片。
6.委託清除之契(合)約書影本(用印與正本相符章)。
7.有效期限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