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結婚登記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憑護照正本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2.終止結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結婚筆錄正本。
3.終止結婚者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如經法院裁判終止結婚確定者,有歷經多審級裁判,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5.國外終止結婚者,書證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終止結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如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並附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6.國外法院之離婚判決,應留意其譯文是否將原文中有關「敗訴之被告是否到場應訴」部分確實譯出,倘文件內容載有「被告一方未到場應訴」者,應向判決法院請領「合法送達」通知書或提供協議書併予驗證。
7.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1.相同性別二人如欲解消婚姻關係,應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終止結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但經法院裁判終止結婚確定、調解或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其他終止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終止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終止結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4.終止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5.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6.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