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1.申請書1份。(正本)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設置聲明書。(正本)
(1) 申請人簽章:同「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2) 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達一百瓩者,需另由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簽章,並檢附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3.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影本)
(1) 設置場址屬依法禁止攝影之場所者,應由主管機關以其他確認完工之方式替代之。
(2) 如現場無懸掛門牌請檢附門牌切結書正本。
(3) 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未達一百瓩者,應檢附模組序號照片5張;設置達一百瓩以上未達五百瓩者,應檢附模組序號照片10張;設置達五百瓩以上未達一千瓩者,應檢附模組序號照片15張;設置達一千瓩以上未達二千瓩者,應檢附模組序號照片20張。
5.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支出憑證。(正本)
(1) 申請人簽章:同「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2) 表列各項目如發電設備費用、機電工程費用、土建及基礎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並請依實際狀況自行增加欄位並填寫。
(3) 若某項目單價原係以他國貨幣計價,須換算成新台幣並註明原始幣別及匯率。
(4) 僅實際支出部分須檢附支出憑證並表中註明其憑證編號;無憑證編號者,應以其他足資辨識之方式註明。
6.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產品型錄與設備序號電子檔案:(影本)
(1) 安裝廠商出具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產品序號證明文件。
(2) 實際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能轉換設備之產品型錄,若型錄包含多種產品型號,請清楚標明實際設置之設備型號。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品型錄得依「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及「太陽光 電模組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同意登錄文件替代。
7. 任用主任技術員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免附。
(2)裝置容量達五百瓩者,應另依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3條第2項及第6條所定任用資格,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專任主任技術員身分證明文件。
b.學歷證件、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或相應職類技能檢定證照。
c.服務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d.履歷表。
8.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應符合該標準並取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但設備所適用之標準於國內未有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取得認可者,得以製造廠出具之測試報告替代。(影本)
9.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承裝及施作之竣工試驗報告;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影本)
10.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之使用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影本;依法令得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造或雜項執照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替代之。(影本)
11.與公用售電業簽訂之購售電合約及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或無併網證明文件。(影本)
12.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於有效期間內之溫泉水權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其他:
1.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1) 自然人:應簽名及蓋章。
(2) 公司: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使用便章或專用章,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屬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年度以後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應檢附驗證證書及模組製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14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6612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