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申請財產處分、不動產抵押貸款及核發印鑑證明

*申請財產處分應備表件:第1-8項。
*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應備表件:第1-3及9-12項。
*申請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證明核發應備表件:第1-3及13-15項。
1. 申請書(函)正本1份
2. 依章程所定有權決議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3份
3. 寺廟組織章程影本3份(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4. 寺廟登記表影本3份
5. 信徒(執事)名冊影本3份
6. 財產處分或變更不動產計畫書正本3份(須填具造報人、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7. 財產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清冊正本3份(須填具造報人、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8. 其他與財產處分或變更有關資料影本3份(如係申請合建、自建許可應檢附建築藍圖;如係出售不動產應檢附鑑價報告書)
9. 不動產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正本3份(須填具造報人、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10. 不動產處分設定抵押財產清冊正本3份(須填具造報人、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11. 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影本3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
12. 連帶保證還款書正本3份
13. 寺廟印鑑證明書正本(份數依寺廟申請需要而定)
14. 寺廟登記證影本1份
15. 擬處分不動產之建物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跨區收件、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財產處分:28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16日)
(2)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22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10日)
(3)寺廟印鑑或負責人印鑑證明核發:18日(區公所:11日)(民政局:7日)
2.網路申辦:
(1)財產處分:28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16日)
(2)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22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10日)
(3)寺廟印鑑或負責人印鑑證明核發:18日(區公所:11日)(民政局:7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所有文件正本應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鑑,會議紀錄應加蓋寺廟圖記、主席及記錄人員印鑑。
3. 寺廟處分財產或變更不動產,應依其組織章程有關財產處分規定辦理。如章程訂有「財產處分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者,則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民政局核辦。
4.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