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變更登記

1.廠名(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
(1)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2.負責或合夥人變更(獨資或合夥事業限繼承)
(1)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3)變更後工廠負責人或合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繼承系統表、稅款繳清證明書、繼承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等)。(以獨資或合夥為事業主體)
(5)合夥契約書或合夥人同意書。(以合夥為事業主體)
(6)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7)如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3.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減少
(1)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減少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3)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4.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
(1)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變更電力容量、熱能者應檢附。)
(3)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5.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變更(限屬低污染產業類別)
(1)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3)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4)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5)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其他: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
5.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減少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8.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10.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增加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附註: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1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2.「民法」第687 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1)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2)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3)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第691 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7日
2.網路申辦:7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可網路申辦):
(1)應辦理共同會勘案件14日、須複勘者21日
(2)藥物工廠案件:37日(衛生局:30日)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62、6572、6576
傳真:02-2759657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特定工廠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