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

1.納管階段:
(1)納管申請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4)最近3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5)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6)最近1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A.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 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B.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2.工廠改善計畫階段:
(1)工廠改善計畫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4)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用執照。
(5)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前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6)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7)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訂定之公有不動產合法使用(限建築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8)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特定工廠登記階段:
(1)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
(2)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3)出具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4)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5)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6)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文 件。
(7)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8)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符合其設廠標準之相關說明。
(9)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6款規定產品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其他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之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1)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
(2)最近1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A.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 應免查範圍查詢文件;如有應查範圍,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B.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3)屬土污法第九條公告事業者,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其產業類別、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免採樣檢測。

其他: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納管及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各項書件各1式1份。工廠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各項書件各1式5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申請納管起每年應繳納納管輔導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起應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且特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另有關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部分,申請納管或特定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金額新臺幣2萬元,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每增100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5,000元,不足100平方公尺者,以100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5.申請納管階段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應為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得於申請後6個月內補正。
6.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證明文件申請納管階段,得於申請後6個月內補正。申請人得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網站(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免費下載應免查範圍資料,如屬應查範圍之地區得於該網站申請或自行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查詢。農產業群聚地區得至經濟部網站(https://cto-moea.nalrcs.org/query/)免費查詢列印查詢結果。
7.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為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文件。
8.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9.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特定工廠登記。
10.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1.辦理有關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其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取得政府機關核定文件(如建物成果測量圖)。
12.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1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14.屬大量使用化學材料及化學品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項產業類別者,於核准特定工廠登記時應個案副知勞檢單位請列為優先檢查對象。
15.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附註:
1.未登記工廠應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於111年3月19日前提出,逾期將予以駁回。
(1) 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2)屬低污染事業及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3)應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應辦工廠登記規模者。
(4)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5)非屬本府報請經濟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社子島地區)
2.未登記工廠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以下列各款文件:
(1)既有建物之事實: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必要時得再增加以下列文件之一:
A.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B.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C. 建物使用執照。
D. 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E. 建物登記證明。
F.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G. 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H. 戶口遷入證明。
(2)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A.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 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B.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C.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 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D.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E.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其內容足資認定於105年5月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F.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3.低污染事業應符合經濟部109年3月20日經中字第 10904601320 號公告定「低污染認定基準」,相關內容可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law/detail.php?cid=2&id=19)檢視。
4.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應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改善完成。期間內未改善完成,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119年3月19日。
5.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得申請等定工廠登記。
6.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129年3月19日止。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納管階段10日
(2)工廠改善計畫階段135日(含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審查120日)
(3)特定工廠登記階段145日(含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120日),須複勘者152日,每次複勘再加7日處理時限
(4)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11日
2.網路申辦:
(1)納管階段10日
(2)工廠改善計畫階段135日(含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審查120日)
(3)特定工廠登記階段145日(含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120日),須複勘者152日,每次複勘再加7日處理時限
(4)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1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62、6572、6576
傳真:02-2759657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3.申請納管經提工廠改善計畫核准後,改善完成始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