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物展演許可及營運計畫書變更申請書。
2.具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證明文件1式5份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1式5份。
4.展演場所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1式5份。
5.展演場所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1式5份。
6.營運計畫書1式5份。
7.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1式5份。
8.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式5份。
9.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1式5份 (展演動物非屬陸域或海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者免附)。
10.動物展演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