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社團法人核定登記

1.申請書及設立登記表
2.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函影本
3.組織章程
4.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5.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6.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印鑑清冊
7.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8.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超商繳費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60日
2. 網路申辦:6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電話:02-27208889轉1881
傳真:02-87801794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西南區

1.辦理法人注意事項:
載明事項:
(1)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2)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3)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4)財產總類及數額。
(5)設立機構之所在地、類別及規模。
(6)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7)許可之年、月、日。
2.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經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持分單應載明事項:
(1)法人名稱。
(2)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
(4)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3.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自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臺北市政府備查。
4.法人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
(1)每年5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之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2)應定期提報目的事業興辦進度;法人由衛福部許可者,由主管機關核轉至衛生福利部。
(3)應定期改選董事。
5.參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