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免附戶籍謄本及各類福利資格證明文件,惟以下身分因無資訊系統資料可供查調,須上傳證明文件圖檔:
(1)第一序位「優先收托」:
A、發展遲緩之嬰幼兒:發展遲緩診斷或鑑定報告。
B、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如設籍於北市者免附)。
(2) 第二序位「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
(3)第三序位:
A、「設置於學校場地之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B、「該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現職員工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