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免附戶籍謄本及各類福利資格證明文件,惟以下身分因無資訊系統資料可供查調,須上傳證明文件圖檔:
(一)第一序位「優先收托」:
1、發展遲緩之嬰幼兒:發展遲緩診斷或鑑定報告。
2、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如設籍於北市者免附)。
(二)第二序位「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須至本市戶政事務
所登記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資格,不需檢具紙本證明文件。
(三)第三序位:
1、「設置於學校場地之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2、「該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現職員工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