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每年度歲修期程原則為5月至6月份,歲修期間暫停開放代焚化申請進廠。
1、申請單位:公司行號、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請填「貴單位全銜」,若為個人申請請填「申請人姓名」,依該欄位 填寫之名稱開立繳費收據。
2、希望進廠日期:僅受理星期三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進廠(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停止進廠),申請日期與希望進廠日 期需相隔3個工作天以上。
3、預估重量:請預估申請進廠廢棄物重量(預估重量單位為噸)。
4、廢棄物內容說明: 請詳列進廠廢棄物內容(不接受不可燃、不適燃廢棄物:例如金屬製品等),進廠實際內容與 申請內容不符時,則禁止傾倒,焚化廠並無提供車輛載運服務。
5、焚化處理廢棄物收費,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公噸2,705元(依據台北市政府公告代清運處理收費基準)。
6、每車未滿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價,超過一百公斤者依實磅重計價。
※ 傳真申請者,傳真後請來電查詢是否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