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登記

1.登記證申請表1份。
2.近2年2吋半身照(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之彩色檔案1張(貼於報名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6日
2.網路申辦:6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3531、3556
傳真:02-27252676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1.登記資格,需符合:
(1)年滿16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16歲以上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2.登記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2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3.登記展演類別: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項目。
(3)【工藝藝術類】:現場創作並完成之工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