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資格,需符合:
(1)年滿16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16歲以上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2.登記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2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3.登記展演類別: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項目。
(3)【工藝藝術類】:現場創作並完成之工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