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先向轄區警察機關或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二、請於使用前1星期向停管處提送申請書,以利作業。
三、郵寄申辦及傳真申辦者,請電話確認申請案件是否送達。
四、請自行提前宣導告知,另於使用期間自行派員管制使用,如仍有車輛停放請逕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協助聯絡車主移車,使用範圍以經停管處同意借用之格位為原則,不得妨礙行人通行,使用期間現場安全、管制及清潔等事宜請自行妥善處理,使用後請恢復原狀。
五、借用類型如下:
(㇐)公益活動(如捐血)、健檢、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等風俗活動、賽會、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活動或其他非營利活動: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警察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前述格位借用除捐血、健檢外,不得將格位供特定車輛停放。
(二)興建房屋或其他工程:先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三)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活動: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四)搬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填具申請表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六、費用:為補貼營運差額,依申請路段之公告費率金額收取費用[計算方式如下:申請路段費率×使用時間(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使用格位數,如屬計次路段則為申請路段費率×使用天數×使用格位數],公益活動、本府主(協)辦活動得免。
七、停管處得於租用期間至各租用地點勘查,如遇有使用狀況與申請事由不符或申請事由已完成,停管處得隨時終止停車格位租用,並依未使用天數退還已繳租用費用。如經停管處終止停車格租用仍繼續使用該格位者,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