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提供擔保品

1.申請書1份。
2.以有價證券、公債或銀行存款單摺擔保者,應檢附蓋妥所有人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有價證券、公債及存款單摺等文件正本。
3.以土地及房屋共同擔保者,應檢附蓋妥所有權人印鑑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屋現值證明書等。
4.擔保品由第三人提供者,應檢附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並應請其先至行政執行分署填寫執行詢問筆錄及擔保書。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1日
2.網路申辦:1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60日(含會地政局35日)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24條、第39條
第三人如為公司者,須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