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申請有償使用者:
(1)申請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惟如占建房屋係於民國59年3月27日前即占建,請提供該日期前之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4)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5)申請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6)申請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但戶籍設於臺北市得免附)。
2.申請分期繳納積欠之使用補償金及辦理有償使用者:
(1)申請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惟如占建房屋係於民國59年3月27日前即占建,請提供該日期前之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4)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5)提供擔保本票正本。
(6)申請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7)申請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但戶籍設於臺北市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