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有償使用(占用)市有公用土地

1.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申請有償使用者:
(1)申請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惟如占建房屋係於民國59年3月27日前即占建,請提供該日期前之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4)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5)申請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6)申請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但戶籍設於臺北市得免附)。
2.申請分期繳納積欠之使用補償金及辦理有償使用者:
(1)申請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惟如占建房屋
係於民國59年3月27日前即占建,請提供該日期前之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4)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5)提供擔保本票正本。
(6)申請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7)申請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但戶籍設於臺北市得免附)。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31日
2.網路申辦:3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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