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祠)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區政類)

1. 申請書(函)正本(應註明申請人代表聯絡電話、住址)
2. 捐助暨組織章程正本或遺囑影印本4份
3. 捐助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填具造報人、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或定期存款證明
4. 捐助人捐助財產移轉同意書正本4份(載有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
5. 捐助人指定書或籌備會議紀錄正本4份(指定或通過聘任第1屆董監事)
6. 第1屆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4份(選舉董事長,並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7. 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正本4份(全體董監事得共具1份同意書)
8. 董監事名冊正本4份(第1屆任期應自法人設立登記時起算,並加註「自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算○年)
9. 法人圖記及董監事印鑑式正本5份(應填註法人名稱、並加蓋法人圖記及各董監事逐一簽名或加蓋印鑑且填註提出日期)
10. 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
11.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檢附未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之切結書正本4份;設有監察人者,其相關間、監察人與董事間,檢附未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切結書正本4份
12. 年度業務計畫書正本4份(應註明年度且其執行業務項目需符合法人組織章程所訂設立目的、業務計畫完成期限、所需經費及來源、預期績效等,並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13. 年度經費預算書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
14.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5. 主事務所外觀、內部照片及設立沿革4份
16. 其他相關文件:
(1)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部會議紀錄正本;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3)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者,應備具房屋稅籍及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4)董事、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應備具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宗教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之許可函影本
(5)切結書正本4份(以基金會設立者,須切結主事務所僅做辦公室使用)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跨區收件、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
□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24日
(區公所:13日)
(民政局:11日)
2.網路申辦:24日
(區公所:13日)
(民政局:11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所有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印鑑,會議紀錄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人員印鑑。
3. 申請設立本市宗教(祠)財團法人(業務範圍須在本市)可循下列二種方 式之一提出:
(1)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
A.在本市具有不動產一棟(筆)(含土地及房屋)以上,應供作宗教用途使用,且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區分管制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B.各該土地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則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共計財產總額需達新臺幣2,000萬元整。
C.該全部不動產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者。
(2)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成立財團法人宗教(祠)基金會:
A.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僅可動用孳息而不得動用本金。
B.登記之主事務所應作辦公室使用,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28組:一般事務所」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如主事務所係供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作宗教聚會使用,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規定及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
4. 新設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總登記。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