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所有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印鑑,會議紀錄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人員印鑑。
3. 申請設立本市宗教(祠)財團法人(業務範圍須在本市)可循下列二種方 式之一提出:
(1)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
A.在本市具有不動產一棟(筆)(含土地及房屋)以上,應供作宗教用途使用,且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區分管制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B.各該土地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則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共計財產總額需達新臺幣2,000萬元整。
C.該全部不動產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者。
(2)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成立財團法人宗教(祠)基金會:
A.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僅可動用孳息而不得動用本金。
B.登記之主事務所應作辦公室使用,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28組:一般事務所」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如主事務所係供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作宗教聚會使用,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規定及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
4. 新設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總登記。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