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部分
(1)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一式2份。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影本。
2.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1)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車輛應檢附內部裝備及正、側面照片正本。
(2)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救護車應加附登記有案之機關證明影本。
(3)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影本。
(4)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正本。
(5)守望相助巡守車輛應加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證明文件正本。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車輛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正本。
(7)享有外交待遇免稅車輛應檢附外交部核發之免稅互惠函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