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營業登記變更申請案(屬免書證、免謄本)

1.負責人變更:申請書及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合夥事業為變更申請時,應附合夥人同意書及申請停車場之土地、建築物登記謄本、新分管契約或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2.營業時間、收費標準變更: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停車場管理規範。
3.停車位數量變更: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停車場管理規範及車位配置圖、停車位數量增加須檢附停車場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新分管契約或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建築物附設或機械停車位)、建築物地籍電腦套繪圖(申請平面停車場)、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申請建築物附設或機械停車位)。
4.停車場名稱變更:申請書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遺失:申請書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註:申請變更報備需繳回原停車場登記證。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12日
2.網路申辦:1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行政區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

02-27590666

6333

南港、松山、信義、內湖、北投、士林區

6335

文山、大安、大同、中正、中山、萬華區

傳真:02-27599685

地址: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1.另申請範圍依法須設置保留2%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檢附相片) 。
2.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告示牌(檢附相片)。
3.另收費標準必須依交通部頒布計時計次路外停車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事項辦理。
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申請案可免付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電腦套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