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6、8、9、10、11、12、13、56條。
2.申請資格:由管理人申請,如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1人辦理申報。
3.辦理程序:由申請人檢具應備證件向土地面積最大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就所送表件書面審查無訛後,代為公告30日,並由申請人刊登當地通行新聞紙連續3日,公告期間經過無人異議則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如公告期間有人異議則依條例規定異議程序辦理。
4.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5.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