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補助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銜接衛生福利部發放之育有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
2.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3.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若由受委託人代辦親送申請書,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委託(授權)代申請」欄位簽章,若掛號郵寄或申請人免填)
4.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5.自108年8月份起,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在108年8月前,已停止領取衛福部0至2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歲(第2個月)之後申請人則須重新申請教育部補助之2至4歲育兒津貼。
7.本津貼須檢具申請表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以區公所受理日為主)或親送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作業1次,倘申領後因資格不符等原因中斷補助資格,則需再提出申請。
8.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9.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