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

1.申請表正本(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須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或幼兒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 帳戶影本。
4.申請人其中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5.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等。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郵寄申辦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48日。
2.網路申辦:48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本補助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銜接衛生福利部發放之育有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
2.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3.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若由受委託人代辦親送申請書,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委託(授權)代申請」欄位簽章,若掛號郵寄或申請人免填)
4.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5.自108年8月份起,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在108年8月前,已停止領取衛福部0至2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歲(第2個月)之後申請人則須重新申請教育部補助之2至4歲育兒津貼。
7.本津貼須檢具申請表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以區公所受理日為主)或親送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作業1次,倘申領後因資格不符等原因中斷補助資格,則需再提出申請。
8.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9.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