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放申請場地:內雙溪自然中心-研習中心(研習教室)、內雙溪自然中心-藥用植物園(第二教室)、內溝溪生態展示館2樓、太陽廣場等4處。
2. 開放使用時間:每週四至週二上午9時至17時(週三公休),國定假日除外。
3. 申請程序:須以具有教育性、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內容為主,請於場地使用30日前檢送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經核准後須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逾時視同放棄使用,不得異議。遇特殊或緊急情形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場地核准使用後,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5個工作天提出退費申請,不得私自轉讓;本處應將已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在此限。未遵守者,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使用之費用不予退還。
5.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毀損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且完成申請退還保證金手續後全數退還申請人。但場地設施有毀損或髒亂情事,即於保證金中扣除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或實際清潔費用;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或繳納實際清潔費用。
6. 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1個月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