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監事:
(1)無舊制勞工切結書正本。
2.不具勞工身分屬雇主身分之股東:
(1)無舊制勞工切結書正本。
(2)股東簽署之切結書正本。
3.員工離職:
(1)無舊制勞工切結書正本。
(2)員工簽署之辭職申請書(如無請檢附公司簽署之切結書正本)。
(3)勞保退保證明。
4.已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完畢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
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1)無舊制勞工切結書正本。
(2)結清年資協議書。
(3)結清費用付款證明。
5.已登記解散:核准解散公文。
6.為94年7月1日後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且無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
行業別資料例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通知適用勞退新制公文」
或檢附「立案登記證明」等文件。
7.分支機構併總公司提撥:
(1)總公司來函說明。
(2)總公司提撥證明。
【本案請於3日內,將上述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免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字樣,以及市民服務大平台「案件申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