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備查

1. 本局許可公文之影本1份。
2. 投保相關證明文件1份。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1.網路繳款: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2.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7日

2.網路申辦:7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電話:02-27208889轉3327、3325
傳真:02-27596661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1. 申請對象:限已取得「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
2. 申請期限:應於工作者提供勞務日起10日內提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