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

1.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
2. 童工(未滿15歲工作者)名冊
3. 雇主、受領勞務人(自然人、法人)之身分證件、公司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各1份。
4. 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之影本。
5. 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6.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7. 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
8. 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9. 場景照3-5張
10. 劇本/分鏡圖等
11. 輸出電視台名稱、演出戲劇內容(劇名)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1.網路繳款: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2.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電話:02-27208889轉3327、3349
傳真:02-27596661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申請期限: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上列應備證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如涉數個勞務提供地者,得向其中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