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託他人申請時,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影本、印章(受託人可以簽名代替蓋章)、應備證件及原支票前來辦理。
2.採用郵寄方式換發支票,請檢附已填妥且簽章之換發市庫支票申請書、應備證件影本1份及原支票,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樓「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第二股收」。以郵寄方式領取支票案件,處理時限不含郵件寄送期間。
3.若同時申請換發2張以上之市庫支票,請填寫「換發市庫支票清單」(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及原支用機關相同者得併填1份「換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附「換發市庫支票清單」(詳清單範例);若會計年度或預算來源不同者,應分開填寫「換發市庫支票清單」)。
4.政府機關申請逾會計年度變更支票受款人案件,需由原支用機關發文向財政局申請。
5.填寫資料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其餘填寫塗改處請蓋章。
6.配合銀行作業時間,臨櫃辦理時間為9:00至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