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託他人申請時,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影本、印章(受託人可以簽名代替蓋章)、應備證件及原支票前來辦理。
2.採用郵寄方式換發支票,請檢附已填妥且簽章之換發市庫支票申請書、應備證件影本1份及原支票,以掛號郵寄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樓「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第二股收」。以郵寄方式領取支票案件,處理時限不含郵件寄送期間。原支票如係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為安全性考量,建議支票採臨櫃方式送達,另財政局支付科將於辦理程序完成後請申請人或受託人臨櫃領取支票。
3.若同時申請換發2張以上之市庫支票,請填寫「換發市庫支票清單」(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及原支用機關相同者得併填1份「換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附「換發市庫支票清單」(詳清單範例);若會計年度或預算來源不同者,應分開填寫「換發市庫支票清單」)。
4.政府機關申請逾會計年度變更支票受款人案件,需由原支用機關發文向財政局申請。
5.填寫資料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其餘填寫塗改處請蓋章。
6.配合銀行作業時間,臨櫃辦理時間為9:00至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