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市庫支票

補發市庫支票注意事項與應備證件請先詳閱下方備註說明並請依說明辦理
1.自然人:
(1)受款人或執票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2)受款人或執票人印章。
(3)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切結書。
(4)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2.營利事業: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營利事業大、小印章。
(4)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切結書。
(5)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3.人民團體:
(1)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件正、影本。
(3)人民團體立案登記大、小印章。
(4)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切結書。
(5)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4.政府機關:
(1)承辦人員身分證件正、影本。
(2)承辦人員印章。
(3)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切結書。
(4)已蓋妥機關小關防、承辦人員私章及代表人私章之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臨櫃親自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4小時
2.網路申辦:4小時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電話: 02-27208889轉7846
傳真: 02-2720620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樓

1.申請人應至本府市庫代理銀行(現為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地下1樓)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應備證件請洽該行,聯絡電話:02-27209001轉147)。
2.取得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開立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併同應備證件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市庫支票補發。
3.支票發票日逾1年未繳庫且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者,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免赴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手續。
4.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者,須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確定者,須提供超過支票金額之擔保品;已經法院除權判決確定者,須加附法院除權判決書。
5.採用郵寄方式補發支票,請檢附已填妥且簽章之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應備證件1份(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切結書、法院除權判決書請附正本,其餘證件請附影本並請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以掛號郵寄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樓「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第二股收」(為避免郵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可能遺失須重新申請之程序,建議上開文件採臨櫃方式送達)。以郵寄方式領取支票案件,處理時限不含郵件寄送期間。原支票如係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為安全性考量,將於辦理程序完成後請申請人臨櫃領取支票。
6.若同時申請補發2張以上之市庫支票,請填寫「補發市庫支票清單」(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及原支用機關均相同者得併填1份「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附「補發市庫支票清單」(詳清單範例);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或原支用機關不同者,則應分開填寫「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分別附「補發市庫支票清單」)。
7.填寫資料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其餘填寫塗改處請蓋章。
8.配合銀行作業時間,臨櫃辦理時間為9:00至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