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證明文件:
1.若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廠類別,請向產業發展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再由該局轉送本局審查。
2.若非屬環評法所規範應先辦理環評之工廠,但屬於其他環保法規公告列管之事業,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至本局審查:
(1)空氣污染、噪音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申報資料部分。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部分:若屬環境部公告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之事業。
(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5)資源回收部分:生產製造之包裝、容器。
3.若屬環境部公告應回收項目,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