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1.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申請書1份。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3.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1份。
4.同業公會或商業會會員證明影本1份。
5.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1份。
6.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7.停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8.復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9.加盟或退盟文件影本1份。
10.原登記證1份。
11.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12.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雙掛號)、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7日
2.網路申辦:7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1.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1)設立:請檢附第1、2、3、4、5、(11)、12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2)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所在地、組織變更:請檢附第1、2、10、(11)、12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3)負責人變更:請檢附第1、2、6、10、(11)、12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4)經營型態變更:請檢附第1、9、10、(11)、12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5)所屬公會或商業會變更:請檢附第1、4、(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6)停業:請檢附第1、(2)、7、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7)復業:請檢附第1、(2)、4、(5)、8、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8)解散:請檢附第1、2、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9)重新登記:請檢附第1、2、3、4、5、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10)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變更請檢附第1、(11)、12項。
(11)其他:請檢附第1、(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2.營業處所登記
(1)設立:請檢附第1、3、5、(9)、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2)名稱、所在地變更、遷入:請檢附第1、(2)、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3)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組織變更:請檢附第1、2、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4)停業:請檢附第1、7、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5)復業:請檢附第1、(5)、8、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6)裁撤:請檢附第1、10、(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7)其他:請檢附第1、(11)項及登記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3.登記證
(1) 遺失補發:請檢附第1、(11)項及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2) 毀損換發:請檢附第1、10、(11)項及登記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時,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資格、第50條、第51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5.營業處所之原登記證,係指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之登記證。但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設立登記者,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
6.上述應備證件項目加( )者,係指該項視實際申請或代理情形檢附。
7.郵寄申辦時,得至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登記費及證照費(富邦銀行公庫處、銀行代號:012、分行代號:2102、登記費帳號「16-193900461034」、證照費帳號「16-193900461022」、戶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需自行負擔各銀行跨行匯款費用)。倘郵寄郵政匯票時,請填寫受理機關全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登記費及證照費請分別請購郵政匯票。
8.親自申辦時,請於下午5時前洽銀行完成繳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