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1)設立:請檢附第1、2、3、4、5、(11)、12、13、14項。
(2)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所在地、組織變更:請檢附第1、2、10、(11)、12、13、14項。
(3)負責人變更:請檢附第1、2、6、10、(11)、12、13、14項。
(4)經營型態變更:請檢附第1、9、10、(11)、12、13、14項。
(5)所屬公會或商業會變更:請檢附第1、4、(11)、12項。
(6)停業:請檢附第1、(2)、7、10、(11)、12項。
(7)復業:請檢附第1、(2)、4、(5)、8、10、(11)、12項。
(8)解散:請檢附第1、2、10、(11)、12項。
(9)重新登記:請檢附第1、2、3、4、5、10、(11)、12、13項。
(10)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變更請檢附第1、(11)、14項。
(11)其他:請檢附第1、(11)、12、(13)項。
2.營業處所登記
(1)設立:請檢附第1、3、5、(9)、10、(11)、12、13項。
(2)名稱、所在地變更、遷入:請檢附第1、(2)、10、(11)、12、13項。
(3)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組織變更:請檢附第1、2、10、(11)、12、13項。
(4)停業:請檢附第1、7、10、(11)、12項。
(5)復業:請檢附第1、(5)、8、10、(11)、12項。
(6)裁撤:請檢附第1、10、(11)、12項。
(7)其他:請檢附第1、(11)、12、(13)項。
3.登記證
(1) 遺失補發:請檢附第1、(11)、13項。
(2) 毀損換發:請檢附第1、10、(11)、13項。
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時,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資格、第50條、第51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5.營業處所之原登記證,係指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之登記證。但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設立登記者,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
6.上述應備證件項目加( )者,係指該項視實際申請或代理情形檢附。
7.郵寄申辦時,得至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登記費及證照費(富邦銀行公庫處、銀行代號:012、分行代號:2102、登記費帳號「16-193900461034」、證照費帳號「16-193900461022」、戶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需自行負擔各銀行跨行匯款費用)。倘郵寄郵政匯票時,請填寫受理機關全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登記費及證照費請分別請購郵政匯票。
8.親自申辦時,請於下午5時前洽銀行完成繳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