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非屬一般案件)

1.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
2.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網路申辦者以自然人憑證代替)。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A.外國人應檢附護照。
B.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C.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D.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3.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者須檢附,並蓋妥印鑑章)、印鑑證明(參照第6項)。
4.匯款同意書(選擇以電匯方式辦理時須檢附)。
5.其他文件:
(1)權利書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2)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徵收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3)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4)印鑑證明、公證書、認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委託他人領款須檢附上項文件之一,但權利人親自到場,經核對身分無誤,得免檢附)。
(5)其他:
A.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須檢附)。
B.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經法院拍賣或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C.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附)。
D.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
E.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
6.補償費項目為地價補償費:
(1)具領對象為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遺產或財產管理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A.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a.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倘就該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以資佐證。
b.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如其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時,於不影響申領人應繼分之判斷原則下,得免檢附。
c.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之戶籍謄本。
d.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B.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4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C.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未到場之繼承人印鑑證明(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之前者,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之文件;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之後者,拋棄繼承權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D.其他文件:
a.參照第5項其他文件檢附。
b.申領應繼分切結書(全體繼承人未能會同領取時檢附)。
c.分別開立支票或匯款申請書(申請按應繼分或協議繼承持分領取時檢附)。
(2)法院拍賣或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之人、依法院確定判決領取補償費之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參照第5項其他文件檢附。
(3)具領對象為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
A.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名冊、財產清冊(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B.切結書(如祭祀公業規約或神明會章程無明確規定且派下決議對領取補償費並無特別約定,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檢具切結書領取)。
C.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同意證明文件(如有派下提出異議者,經管理人就領取徵收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者,或未選定管理人須經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時須檢附)。
D.寺廟登記證(寺廟管理人領款時須檢附)。
E.其他文件:參照第5項其他文件檢附。
(4)具領對象為耕地三七五承租人:
A.耕地租約書。
B.其他文件:參照第5項其他文件檢附。
7.補償費項目為建築改良物補償費:
(1)權利書狀、權狀遺失切結書或其他證明該建築改良物為其所有之證明文件(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未經登記之合法建物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2)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徵收建築改良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建築改良物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3)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8.補償費項目為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1)切結書(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2)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9.補償費項目為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由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2)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10.補償費項目為營業損失補償費: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營業稅繳款書影本(設籍課稅者檢附)。
(3)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參照第2項身分證明文件。
(4)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或設籍課稅者之店章。
(5)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11.補償費項目為遷移費:
(1)遷移前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領取人口遷移費時檢附;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2)切結書(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3)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地政局地用科、土地開發科、土地開發總隊區段徵收科;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 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地政局地用科 02-27208889
轉7499
02-27202005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東北區
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02-27208889
轉7510
02-27595125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東北區
土地開發總隊區段徵收科 02-87807056
轉101~121
02-87803257 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3樓

1.特殊案件指具領對象為:(1)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2)遺產或財產管理人。(3)法院拍賣或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之人、依法院確定判決領取補償費之債權人。(4)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之代表具領人。(5)破產管理人。(6)清算人。(7)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2.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3.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另依內政部87.11.23台(87)內地字第8712256號函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共同行使為原則。
4.以網路申辦請於10日內將應備文件掛號郵寄或臨櫃繳納至承辦單位,郵寄信封請加註申領之保管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