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2.檢具變更總表分攤方式證明文件(以下三擇一):
(1)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所有住戶同意證明。
(2)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
A.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單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各區公所)。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住戶規約。
(3)集合社區(數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
A.各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格證明文件。
B.各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各區之住戶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