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於繳清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中止,中止用水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3.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如水泥固封、埋沒等),無法完成拆表者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4. 處理時間不包括拆表時間。
5. 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