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眷用水優待對象分上述3種,請就優待對象,攜帶所需證件到本處客服中心及營業分處臨櫃辦理,或檢附回郵信封及相關證件正本,郵寄申辦。
2.設籍臺北市軍眷水費優待申請人,得以電腦查詢戶籍資料替代,免附戶口名簿正本;設籍新北市申請人,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供查驗。
3.現役軍人家屬申請用水優待戶數,應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101年起取得現役軍人身分之家屬以1個供水戶為限;惟1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仍得申請父母及配偶2處優待;倘其父母又籍設2處者,應擇1處優待。
4.軍人遺族及軍人因傷殘者申請優待用水戶數,準用「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
5.上述應備證件係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備除役軍眷水(電)優待自105年8月1日起改至退輔會各縣市榮服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