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2.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各乙份(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3.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
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但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各乙
份。
4. 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乙份(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
施工管理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5. 受聘之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之受聘同意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在職證明或
離職證明正本乙份。
6.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7.營造業登記證書。
8.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9.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