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3.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
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4.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公寓大廈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並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