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工報告書7份(山坡地8份)。
2.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3.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2份。
4.工地現場照片。
5.施工計畫書。
6.公有新建建築物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檢附綠建築候選證書。
7.空氣污染防治費繳款收據影本。
8.位置圖1份。
9.臺北市建築開工資料登錄表。
10.營造業承攬手冊。
11.建照列管事項辦理證明文件。
12.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當年度參加本市相關公會會員證正本(建築師檢附及格證書)。
13.拆照或拆併建照工程應檢附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4.拆除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99.7.1起應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配合辦理)。
15.依營造業法規定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建築工程,應檢附工地主任資料。
16.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17.其他建照列管應於開工完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