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2份。
2.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3.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4.審查表3份。
5.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含各類專業技師,及各技師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6.建築師委託書。
7.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8.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9.土地複丈成果圖(得僅複丈與基地地界線及建築線有關之地號,經設計建築師確認無越界之虞時免附)。
10.都市(細部)計畫說明書。(敷設於合法建築物內部之雜項工作物免附)
11.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敷設於合法建築物內部之雜項工作物或圍牆等未臨接建築線者免附)。
12.地基調查報告書。(敷設於合法建築物內部之雜項工作物免附)
13.結構計算書。
14.工程圖樣。
15.現況照片
16.其他相關資料(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水土保持計畫書、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山坡地安全觀測系統資料紀錄表、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無虞証明、結構安全鑑定書、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
註:
1.變更設計案另加附:
(1)雜項執照正本。
(2)原核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影本。
2.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時應另檢附:
(1)建造執照併辦拆除執照資料表。
(2)拆除執照類之第3.5.6.7.8.1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