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2.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3.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改善施工照片影本。
5.改善工程費用單據影本,以統一發票為限(審查後退還)。
6.改善後建物偵測報告影本(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業者出具偵測報告)。
7.協議書影本:建物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者,須出具協議書,共同推派其中1人擔任本補助之申請人。
8.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9.抽除或抽換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運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改善方式採加裝鉛屏蔽加以隔離者,免附)。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上附件請依序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