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收業申請登記證展延,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式3份):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3) 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4)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5)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6)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7)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8)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9)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處理業申請登記證展延,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一式3份):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3) 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4)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5)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6) 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7)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8)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9)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0)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3) 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4)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5)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6)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7)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8)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