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需於環境部「環境許可管理系統」(https://ems.moenv.gov.tw/)內填寫。
2.取得第一階段核發清理計畫書許可後,如有解列情事,應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結案相關文件至本局辦理第二階段解除列管。
3.規費金額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規定及附表一至三。
4.本局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及展延時,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45日;若經審查申請案件需補正資料時,申請者應依本局規定補正資料,補正次數將以3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以不超過30日為原則,如未於本局要求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本局將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