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核定文件影本。
5.安全資料表。
6.使用方式及用途說明(申請貯存登記文件者免附)。
7.貯存場所相關文件(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3條)。
8.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9.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10.使用、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11.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12.原登記文件(僅申請變更時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