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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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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本人申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乙份。
3.非本人申請:當事者(傷病患)委託書及當事者(傷病患)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乙份。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3日
2.網路申辦:3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法規依據
緊急救護辦法
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
電話:02-27297668轉6428
傳真:02-23456386
地址:11005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3樓
備註
凡7年內撥打119電話申請緊急送醫救護服務之案件,得申辦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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