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1式3份,申請施放許可:
1.申請書。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4.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彩色照片。
5.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6.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7.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8.施放人員名冊(需附照片)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9.施放場所爆竹煙火配置圖(含種類、數量)。
10.爆竹煙火輸入或出廠證明。
11.佈線之警戒平面圖,若施放場所於水域中,除附佈線之警戒平面圖外,應標示禁行區。
12.施放煙火場所使用同意書(施放煙火場地為申請人所有時免附)。
1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可文件(施放地點非飛航管制區者免附;是否屬飛航管制區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
1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影本(保險金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15.專業爆竹煙火預定運出資料(包含煙火預定運出日期、到達日期、運送路線、載運車輛車號及車輛行照、押運人之駕照及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載運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彩色照片)。
16.臨時儲存場所位置說明,應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