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資料內含個人資料,基於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應由當事人至警察機關申請,或申請後至警察機關領取,並確認領件人身分。
2.民眾申請本案資料,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需俟交通事故發生7日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需俟交通事故發生30日後始得辦理申請。
3.如欲至本大隊取件,申請人須於承辦單位答覆後3日內,親洽本大隊領取資料。
4.如欲至分駐(派出)所取件,可於線上申請時填選領取單位,俟接獲簡訊通知後,再至分駐(派出)所領取。
5.如當事人若無法親自領取,受託人應攜帶:
(1)當事人委託書正本(2)當事人身分證正本(3)受託人身分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