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籌設、勘驗、變更、換(補)發新證、停(復)業之申請

1. 新籌設檢附文件:
(1)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4)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5)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租賃契約正本(該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如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
(6)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安全設備圖說。
(7)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8)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9)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2.中籤之當舖:檢附原核發籌設同意書正本。
3.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當舖業法第九條各款之事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許可:
(1)變更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A.當舖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B.原核發當舖業許可證正本。
C.商業登記申請書。
D.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E.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F.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安全設備圖說及照片。
G.責任保險證及資本額證明文件。
H.讓渡書正本。
I.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租賃契約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
J.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K.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2)變更公司或商號名稱:應檢附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及(1)第A項至第H項之文件資料。
(3)變更負責人:應檢附許可證轉讓證明文件及(1)第A項至第I項之文件資料。
(4)變更資本額:應檢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繳納明細表、存摺等證明文件及(1)第A、B、D項之文件資料。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9日
2.網路申辦:9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
電話:02-23883485
傳真:02-23894438
地址:103024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

1. 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備妥相關文件掃描後向「市民服務大平臺」送件申請「當舖業許可證」。
2. 申請人取得警察機關「當舖業許可證」後向臺北市商業處登記。
3.繳交核發(新籌設)許可證費新臺幣2,000元,換(補)發許可證費新臺幣1,000元。
4.停(復)業申請,因未換發新當舖業許可證,故不收取許可證費1,000元。
5.提供「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金流及增加智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