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3.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4.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 僱用承諾書。
(2)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4)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5.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6.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7.其他經勞動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