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請對象為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之下列雇主:
(1)民營事業單位: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立案者。
(2)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不包括政治團體)。
(3)私立學校。
2.申請時效
(1)首次申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
(2)再次申請: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雇主,繼續僱用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
3.雇主可親自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住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申請。
4.雇主是否符合於時效內提出申請,仍依郵戳或親自送件日期為審查依據。